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财保112号
申请人:***,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名人国际B栋三单元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
法定代表人:李华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汤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案外人刘忠德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赖 明
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
人民陪审员  刘秀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