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002民初623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