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02民初4243号
申请人:宜春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46379G。
法人代表:邹某。
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2690981925H。
法人代表:李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春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春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