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荣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3962号
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三路15号洋塘标准厂房一期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7WHFL7W。
法定代表人:王修谦,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江西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4005-4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647677737。
法定代表人:叶文,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抚州振格贸易有限公司、付小洁、张伟明、吴毛毛、赵佳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译铃
代理书记员  尹国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