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科科云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35号
申请人:江西中科科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金盘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973PR7U。
法定代表人:王开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兰,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江西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647677737。
法定代表人:叶文。
申请人江西中科科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2,61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科科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XXXXXX08),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财保8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科科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2,61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