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道都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执1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道都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鹰潭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道都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6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8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1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