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03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多乾龙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横山镇上孚村社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615R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公主楼第五单元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9606409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多乾龙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150,000元,负担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9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5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