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03民初4987号
原告:江西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横山镇上孚村社边。
法定代表人:黄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月,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公主楼第五单元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青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小明,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某,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
原告江西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漏列被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罡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