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漆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民初1458号
原告: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林岗村小鱼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50852689H。法定代表人:刘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娟,江西会昌县文武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64788945U。法定代表人:周文彬。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被告:郑长发,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以被告现已履行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为2926元,由原告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群勇
人民陪审员  王远金
人民陪审员  金会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江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