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赣11行赔初24号
原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7476-9。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鄱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1479437-4。
法定代表人胡斌,系该县县长。
第三人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478038-6。
法定代表人聂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鄱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刘铭
审判员 赖晓
审判员 王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