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莲塘镇斗柏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洪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调解书申请执行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洪中执字第496号执行裁定书,终本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据(2018)赣01执恢7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苑小区共计133个地下车位(不含人防车位),具体为:B区004、013、014、019、021、022、025、027、028、032、034、036、039、040、042、043、045、046、047、048、049、058、061、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3、074、075、076、077、078、079、080、081、082、083、084、085、087、088、089、093、094、095、096、097、098、099、100、101、102、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4、115、116、117、118、120、121、122、123、124、126、127、129、130、132、133、134、138、141、142、144、146、147、148、149、150、153、156、160、161、162、165、168、171、173、174、180、182、183、184、192、194、197、200、201、202、203、204、206、208、209、211、214、216、220;C区065、143、149、243、246、249、250、252、258、261、271、277、2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苑小区共计133个地下车位(不含人防车位),具体为:B区004、013、014、019、021、022、025、027、028、032、034、036、039、040、042、043、045、046、047、048、049、058、061、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3、074、075、076、077、078、079、080、081、082、083、084、085、087、088、089、093、094、095、096、097、098、099、100、101、102、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4、115、116、117、118、120、121、122、123、124、126、127、129、130、132、133、134、138、141、142、144、146、147、148、149、150、153、156、160、161、162、165、168、171、173、174、180、182、183、184、192、194、197、200、201、202、203、204、206、208、209、211、214、216、220;C区065、143、149、243、246、249、250、252、258、261、271、277、28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吴明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雅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