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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625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平,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亮,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5月20日出生,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1474769G。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斗柏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1653450X1。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喻晨辉,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江西省送变电实业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喻晨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48元,减半收取10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朋

审 判 员 王 晶 晶

审 判 员 欧阳晓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  灏

书 记 员 黄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