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7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7476-9。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莲塘镇斗柏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3450-X。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赣01执恢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昌县的两处房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就查封的两处房产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两处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昌县两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吴明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雅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