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7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莲塘镇斗柏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执行的***依据(2015)洪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调解书申请执行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处置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县;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苑小区共计133个地下车位;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昌县两套房产。上述房产已处置完毕。***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执恢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吴明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蔡雅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