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7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莲塘镇斗柏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执行的***依据(2015)洪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调解书申请执行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赣01执恢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苑小区共计133个(具体为:B区004、013、014、019、021、022、025、027、028、032、034、036、039、040、042、043、045、046、047、048、049、058、061、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3、074、075、076、077、078、079、080、081、082、083、084、085、087、088、089、093、094、095、096、097、098、099、100、101、102、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4、115、116、117、118、120、121、122、123、124、126、127、129、130、132、133、134、138、141、142、144、146、147、148、149、150、153、156、160、161、162、165、168、171、173、174、180、182、183、184、192、194、197、200、201、202、203、204、206、208、209、211、214、216、220。C区065、143、149、243、246、249、250、252、258、261、271、277、280号)地下车位。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司法网络拍卖。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接受以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苑小区共计133个车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564万元抵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苑小区共计133个车位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苑小区共计133个(具体为:B区004、013、014、019、021、022、025、027、028、032、034、036、039、040、042、043、045、046、047、048、049、058、061、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3、074、075、076、077、078、079、080、081、082、083、084、085、087、088、089、093、094、095、096、097、098、099、100、101、102、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4、115、116、117、118、120、121、122、123、124、126、127、129、130、132、133、134、138、141、142、144、146、147、148、149、150、153、156、160、161、162、165、168、171、173、174、180、182、183、184、192、194、197、200、201、202、203、204、206、208、209、211、214、216、220;C区065、143、149、243、246、249、250、252、258、261、271、277、280号)地下车位作价56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564万元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吴明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雅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