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27财保4号
申请人:涂定水,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申请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7476-9。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喻晨辉,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申请人涂定水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330万元工程款或喻晨辉3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香兰以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德胜大道世和城市花园5栋01018-01028号房产、担保人***以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一期物流1号交易广场D区3-198室(第三层)房产为申请人涂定水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201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周转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4月30日,且被申请人喻晨辉为此借款向申请人担保。借款期满后,申请人涂定水多次催收,均未果,现由于二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或不当处分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工程款、被申请人喻晨辉银行存款共计330万元,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涂定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