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终2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蒋巷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58183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上诉人***、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曾琴
审判员万俊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