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02执保61号
申请人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