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2091号之一
原告: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E区5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58183K。
法定代表人:刘顺保,董事长。
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10#商业办公楼505、506、510、511、512、541(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04036。
法定代表人:肖保发,董事长。
原告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54元,减半收取计224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427元,由原告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谌维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三中
书 记 员 胡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