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1517号
本院2020年11月6日对原告***诉被告江西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012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中,利息截至时间表述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一行至第二行“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更正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刘金鹏
人民陪审员 肖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曾思施
书记员刘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