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余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岭分公司、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岭分公司、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