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罗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77941W。
被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新建大道**新建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36423525G。
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赣0112执保2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胡丽琴、李翔提供的担保房产。2021年2月7日,申请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0)赣0112民初515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首创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胡丽琴名下坐落于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158号意环大厦1栋515室[产权证号:赣(2019)南昌县不动产权第0018723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李翔名下坐落于南昌县象湖路101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94栋06室(产权证号:**权证莲塘镇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 情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曾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