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23执保153号
萍乡市锦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萍乡市锦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23民初743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财产查询、控制措施,现将案件财产查询、控制及结案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卡(额度冻结1450000元)。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你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