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赣0302执保585号
江西中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中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02民初2300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九江银行尾号3740账户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3171账户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1682账户0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8992账户0元,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7371账户20.01元,被申请人***名下江西银行尾号5577账户1563.31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6320账户440.24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5447账户349.34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0日)
已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德化路466号阳光3652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赣(2019)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首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为2023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16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