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81民初580号
原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481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3202XN。
法定代表人:蔡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山公司)诉被告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2023年5月16日,原告江西中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远娴
人民陪审员 王 达
人民陪审员 何 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廖 美
书 记 员 周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