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203号 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481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672705638。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申请人:湖南鑫威信息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朝阳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78605946F。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鑫威信息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鑫威信息网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鑫威信息网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廖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