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恒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601号 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481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恒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742598912。 法定代表人: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恒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恒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恒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