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347号
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481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13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