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481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方式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查封期限:2022.2.22-2023.2.22);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赣K1××**、赣K6××**、赣KK××**、赣K4××**、赣K1××**、赣K6××**、赣K7××**号车辆(查封期限:2022.2.28-2024.2.27),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申请续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6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2年6月13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461.4919万元,截至2022年6月20日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