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3民初5452号
原告:济南斯坦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斯坦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斯坦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济南斯坦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斯坦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济南斯坦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