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

靖安县砖行天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25民初405号
原告:靖安县砖行天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香乡黄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定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言,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双溪镇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舒冬生,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安县砖行天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小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香田工业园区承建金畅公司时,在我公司购买机砖,经结算被告欠我公司砖款47,330元,我公司出具了二张领款凭证。2017年1月16日,被告公司董事长舒冬生及工地负责人张和林均在领款凭证上签字确认。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砖款47,330元,并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
被告既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在香田工业园区承建金畅公司工程时,在原告处购买机砖欠款38,750元,在宝峰承建工程时购买机砖欠款8,580元,共计47,330元。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结算供货清单后,被告开出了领款凭证并由被告公司工地负责人张和林签字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冬生在审批意见栏签字审批。因被告公司原因,该款一直未付,原告提出前述诉求。本案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领款人凭证、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机砖,原、被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对所欠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结算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7,33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安县砖行天下建材有限公司机砖款47,3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小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帆
书 记 员 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