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5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南门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36373213A。
法定代表人:舒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冬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25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00元整;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191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光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