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5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奉新县人,住奉新县。
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门外城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5736373213A。
法定代表人:舒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25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归还欠款351450,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286及执行费52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七案,担保人刘伦泉自愿为上述七案作出担保,并承诺在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在2019年2月底前偿还50000元,在2019年3月底前偿还50000元,在2019年4月底前、5月底前、6月底前各偿还200000元,从2019年7月份开始,每个月的月底前偿还250000元,直至所有欠款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该还款计划。2019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5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光华
审判员  胡盛烽
审判员  梅国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