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320147514113。
法定代表人:任振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伟,该局团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安县城南门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36373213A。
法定代表人:舒冬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25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金额人民币322467元。
审 判 员 吴鹏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