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320147514113。
法定代表人:任振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伟,该局团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安县城南门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36373213A。
法定代表人:舒冬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25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江西中特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29日,申请人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5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国芳
审 判 员 郑文英
审 判 员 吴鹏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