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赣0781民初2448号
原告江西中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路东侧嘉年华商务公寓H栋12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曾文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子健、刘华平,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0857364X。
法定代表人戚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信友、汪卫华,该公司职工。
原告江西中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西中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99301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0元,如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按第一条如期履行则由原告江西中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如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如期履行则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180元;
三、被告如未按第一条履行,还应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