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920号
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龙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74871919。
法定代表人:李杨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1栋C单元2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10914591。
法定代表人:熊顺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辉,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威建设有限公司、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57元,合计5512元,已由原告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西中威建设有限公司、邓辉负担。
审 判 员 施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