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南县大新钢材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906号
原告龙南县大新钢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029351)。
地址:龙南县里仁镇由角村。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宁都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客家人法律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0510338920。
被告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与东升大道交界处幸福家园2栋2单元17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大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南县大新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家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廖永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