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48号
原告: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拓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被告:王建军,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杭州拓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三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