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11民初5376号
申请人: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