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418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1336号金坤名都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18号东站枢纽东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