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177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赣江桥头白云路(牧马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0N1FX5。
经营者:***,男,194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1336号金坤名都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849721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以位于赣州市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19楼1603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57915)与位于赣州市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二期地下室94号车位(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项国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