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21民初863号
原告:分宜县宜彬机砖厂,住所地:分宜县分宜镇南林路。
投资人:李建华,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一新,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1336号金坤名都1-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霖,1956年3月26日生,系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西环路改造项目负责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分宜县荣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万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付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晏海,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分宜县。
原告分宜县宜彬机砖厂诉被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分宜县荣天运输有限公司、晏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晏海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通知晏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分宜县宜彬机砖厂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分宜县荣天运输有限公司、晏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分宜县宜彬机砖厂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分宜县宜彬机砖厂撤回对被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分宜县荣天运输有限公司、晏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分宜县宜彬机砖厂负担。另预交的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分宜县宜彬机砖厂。
审 判 长 杨晓珍
人民陪审员 任建红
人民陪审员 朱爱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甘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