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863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欧阳修学校旁)。
申请人:***,女,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欧阳修学校旁)。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申请人:吉水县腾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春雨路文水经济返还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619D350。
法定代表人:毛爱民,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赣东大道**金坤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8497212N。
法定代表人:马小华,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水县腾顺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水县腾顺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00,000元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吉水县腾顺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600,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已预交3,52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学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肖春妍
书记员冯云
温馨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