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1126民初1389号
原告弋阳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弋阳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弋阳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中岩建设有限公司在起诉后已还清货款,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弋阳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计1619元,由原告弋阳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利华
书记员 项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