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164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长 魏剑光
人民陪审员 邓昕虹
人民陪审员 曾锦云
法官助理杜姝蕊
书记员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