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9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中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8433XB。
法定代表人:聂强。
被申请人:江西旋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冶金大道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697091656。
法定代表人:舒小妹。
委托代理人:周成勇,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婉媚,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旋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跃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赣0121民初935号民事裁定,并冻结了被告中筑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西湖支行账号36×××8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336079900100000404131000156及中国建设银行赣州文清支行账号36×××83。现中筑公司以足额冻结其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西湖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5648456元为由,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及中国建设银行赣州文清支行账号的冻结措施。经查询,本院已对中筑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西湖支行账号36×××88足额冻结56484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336079900100000404131000156及中国建设银行赣州文清支行账号36×××83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永祥
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
人民陪审员 万小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一蕾
书记员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