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4民初3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父,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8476374N。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墙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以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已****退回160000元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匡俊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