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丰县昌达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3财保17号
申请人:南丰县昌达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工业园区城北新区(南建大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688509912M。
法定代表人:孙逢垒,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南强,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沿墙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8476374N。
法定代表人:夏小忠,经理。
申请人南丰县昌达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账号、等其他账户内的存款,保全金额为836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为申请人南丰县昌达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的财产保全在836万元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836万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等其他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丰县昌达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尤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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