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3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558495356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凌镇长麦路沿墙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8476374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回案件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02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