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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3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558495356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凌镇长麦路沿墙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8476374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回案件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02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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