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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3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558495356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凌镇长麦路沿墙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8476374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回案件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02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敏